价格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30 文号:粤价[2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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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粤价[2004]7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以及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44号),决定适当提高汽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我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浮动幅度(汽油、柴油均上浮8%)计算的成品油零售最高价格见附表。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实际执行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液化气出厂价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五、以上价格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合理安排生产,协调好内部产、运、销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市场特别是春耕期间农业生产用油。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柴油和化肥用重油销售价格,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液化气出厂价上限,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要求:一段时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国内成品油价格也处于较高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运行情况,做好工作,适时疏导价格矛盾,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
 

品 名

批发价 零售价格
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179 4423 3.30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430 4690 3.55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680 4955 3.80
0号柴油 3409 3607 3.05


                                 注:表中价格已按零售中准价上浮8%,零售最低价不得低于中准价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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