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酮康唑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药品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酮康唑等23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204号)《关于下达头孢氨苄等3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20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的18种单独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210号)的规定,上述药品销售价格,各医疗及药品单位自2004年8月16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二、附表公布的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的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医疗机构招投标(议价、备案)的药品超过本文价格的须重新作出临时零售价。
四、具体价格详见潮州市价格信息网:www.czwjj.com.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广东宏兴集团公司。
潮州市物价局 2004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