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文件

潮价[2004]45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头孢克洛等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药品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头孢克洛等24种药品临时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72号)《关于下达血凝酶等18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73号)的规定,上述药品销售价,各医疗及药品单位自2004年7月10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二、附表公布的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医疗机构涉及招投标(议价、备案)的药品应按粤价[2004]102号文重新作出临时零售价。
四、具体价格详见潮州市价格信息网:www.czwjj.com.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降低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有关药品销售单位,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潮州市物价局 200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