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文件

潮价[2004]48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药品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甲硝唑等43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76号)《关于下达孢噻肟钠等21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77号)的规定,上述药品销售价格,各医疗及药品单位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二、附表公布的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的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医疗机构涉及招投标(议价、备案)的药品须按粤价[2004]102号文重新作出临时零售价。
四、具体价格详见潮州市价格信息网:www.czwjj.com.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有关药品销售单位,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潮州市物价局 200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