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文件
潮价[2004]72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头孢氨苄颗粒等43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药品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头孢氨苄颗粒等43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268号),上述药品销售价格,各医疗及药品单位自2004年10月25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临时价格,今后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则统一执行国家定价。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品执行价格(除备注另外),相同规格进口仿制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公布的同规格品种以前下达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医疗机构涉及招投标(议价、备案)的药品超过本文价格的须重新作出临时零售价。
五、具体价格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广东宏兴集团公司。
潮州市物价局 200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