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峰谷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通知,为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我市决定对峰谷电价进行调整。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工业用电、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不含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用电)均实行峰谷电价。
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
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
平 时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峰谷平段电价:国家规定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后的水平;
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8%;
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峰谷电量的计量和电费计算:
(一)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时段的用电量。
(二)对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三)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基本电价以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
(五)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需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从2005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以"换装一户实施一户"的方式对此部分用户实行峰谷电价。
大工业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峰谷电价(按抄见电量);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下一个计费周期开始的用电量,按上述峰谷电价计费。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