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确定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粤价[2005]58号),我市确定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
根据国家对早籼稻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的政策规定,我市早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0元,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