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市营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通知


全市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4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88号)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营运机动车车主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检测费中每车1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潮价[1999]70号文批准的营运车辆每年检测一次的防雨喷淋收费25元的规定;取消原潮价字[1997]25号文批准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每年每车次25元的规定。
二、放开洗车费。
三、全市实行统一的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各有资质的营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营运机动车辆实施综合性能检测,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四、各检测站不得变相或自立项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有资质开展营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潮州市营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二吨(含二吨)以上货车、20座(含20座)以上客车

二吨以下货车、20座 以下客车

农用车(含中拖)

1、车速

22

20

13

2、灯光

20

20

13

3、噪音

5

5

5

4、侧滑

28

22

16

5、轴重

28

23

15

6、制动

35

25

20

7、外检

20

15

13

8、动力性能

52

40

35

9、平衡性能

15

15

15

10、经济性能

15

15

15

11、传动轴性能

15

15

15

12、离合器性能

10

10

10

合 计

265

225

185

备注:复检第一次不收费,第二次起按复检单项另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