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文件

潮价[2005]28号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饶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饶平县建设局要求恢复收取绿化费项目的审核意见》(饶价函[2005]6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文的有关规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建设局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在饶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为住宅、商品房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其它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收。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委托银行代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五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绿化 收费 批复
 抄送: 饶平县政府,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潮州市物价局 2005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