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联合发文

潮价〔2005〕37号


于调整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文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的收费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2002年收费标准基础上调整城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书杂费收费标准,具体幅度如下:
1、县一级学校及普通学校上调12%;
2、市一级学校上调15%;
3、省一级学校上调20%。
二、各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杂费在原标准基础上调高80元。
以上各级各类学校调整后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城镇中小学包括范围:镇管理的中学、中心学校、县城区中小学校、市城区中小学校。
四、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支出,特别要确保省教育厅规定用书目录的课本资料费及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的开支,不能将由于课本资料费成本变动增加部分转嫁给学生或由学生自己购买,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五、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和"基础教育办学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
六、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潮价[2003]63号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的收费政策。

附件:
1、潮州市城镇中小学书杂费标准表
2、潮州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潮州市物价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调整 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市人大办,市纪委办,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汤锡坤代理市长,谢烈鹏常务副市长,曾晓红副市长,林镇光副秘书长。
潮州市物价局 2005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