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12月26日,我局发出《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社会各方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整理答复如下:
1、为什么要停止收取初装费?
答:停止收取初装费是我局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调研和深思熟虑后慎重出台的政策,是符合改革方向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的出台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价格政策,其出发点是为了扶持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管道燃气网络建设项目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而政府财力又有限,社会资金相对紧缺,而建设初期又需大量的资金投入。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政策确实对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是不能否定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规的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化以及燃气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继续收取初装费已不尽合理,因此我们必须相应调整管道燃气的收费政策。停止收取初装费完全符合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精神,是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服务价格政策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2、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通知出台是否有点仓促?
答:我们出台停止收取燃气初装费的政策绝对不是仓促或草率之举。政策的形成是我局近一年来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考虑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出的。从去年年初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初装费问题开始,我局就进行广泛调研,先后数次召集各地物价部门进行讨论,多次召开经营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人士的座谈会,反复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终审慎研究后才出台这个政策。这个政策充分考虑到各地管道燃气建设发展的差异以及兼顾企业与消费者两方的利益,是充分尊重各地历史和现实的谨慎之举,决不是仓促和草率的行为。
3、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社会各界是如何反应的?
答:我局将“通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后,各方面反应热烈。各地物价部门积极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与当地燃气企业沟通,抓紧拟订实施办法;老百姓对这一举措拍手叫好;一些新闻媒体认为“物价部门无疑做了件好事”(南方网,广东时评);曾在两会期间提出初装费问题的人大代表和学者也都对这一举措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这一政策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认为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迈出的突破性的一步。但有的燃气企业也反映了它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省燃气协会、油气商会还上书省政府或我局,要求暂缓执行这一政策。对此,我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要求各地在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要考虑燃气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通过合理定价使燃气企业获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4、省局“通知”是否能够暂缓执行?
答:有人提出省局的政策出台后,各市还没有配套的实施办法,建议暂缓执行政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这个政策不能暂缓执行!政策的执行时间也是明确的,即从我局发文之日(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5、停止收取初装费,燃气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我们出台这个政策,燃气企业在短期内肯定会有所不适应。但从长远来看,这个政策有利于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有利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和提高效率,有利于燃气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这个政策并不是说好了消费者而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同时兼顾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6、各地物价局在政策执行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省局的这个文件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按照定价管理权限,采取何种气价形式,确定多高的气价水平,则是地方物价部门的职责。因此各市物价局有责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是采取单一价格还是两部制价格,对已缴费用户如何优惠,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我们要求各地物价局从当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价格政策,解决好各地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矛盾。
7、已交的初装费是否退还?
答:答案是否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8、文件中提出“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此如何理解?
答:之所以要给老用户优惠,主要是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和过渡,政策操作的人性化,最小限度减少新政策执行的磨擦。至于是否优惠、优惠时限和优惠标准,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我们要求各地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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