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6]3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将环保部门收取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改为国家项目名称的“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不再列在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
三、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转为基金。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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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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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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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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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准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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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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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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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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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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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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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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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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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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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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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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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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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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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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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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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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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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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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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任命书文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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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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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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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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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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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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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盐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粤盐政[199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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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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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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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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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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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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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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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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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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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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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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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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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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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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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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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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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1999]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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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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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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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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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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