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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物价局、潮州市卫生局文件
潮价〔2007〕18号
关于潮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驻潮部队、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要求,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制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按规定的编码项目执行。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是潮州市范围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也是市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县级医疗机构在市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下调5%、镇级医疗机构在市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下调10%(《医疗服务价格》中“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除外);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服务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应将实际执行的服务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四、《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五、在《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以外,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省物价局、卫生厅的规定执行。
六、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八、各级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和调整工作。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九、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进行重新规范,在新规范没有出台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政府指导价,试行期六个月。届时视执行后实际升降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再作调整。
十一、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
2、潮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版)
更正通知
原印发文件中项目编码210200002-2,市557,县530,镇502,更正为:市660,县627,镇595
潮州市物价局 潮州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服务收费通知
抄送: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潮州市物价局
2007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