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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价[2007]36号
关于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市津汽、鸿伟、合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出租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管理费每车每月400元(不分车型,包括车辆常规保养及维护);
二、每车保证金5000元(不分车型一次性收取);
三、出租汽车公司接文后应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各出租汽车公司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出租汽车 收费 管理 批复
抄 送:市府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各县(区)物价局。
潮州市物价局
200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