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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价[2008]34号

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驻潮部队、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127号)有关规定,我市在不超过省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范围内,制定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并对现行的《潮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个别项目错误予以勘正(见附件2),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反映。

附件:
1、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医疗服务价格》勘正表

潮州市物价局潮州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