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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实施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临时价格干预,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防止和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和保持社会安定,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辅助性行政手段,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我市各级物价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按照“依法适度、程序规范、保障供给、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具体企业由省提出,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四、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县物价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我市调价备案商品具体种类目录(第一批)附后。
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经营下列商品的企业(第一批),需分别向省、市、县(区)物价局备案。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1、欧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向省物价局备案;
2、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3、饶平县黄冈镇世平液化石油气站,向饶平县物价局备案。
(二)成品粮批发企业:
潮州市湘桥区得洲粮油经营部,向市物价局备案;
(三)食用植物油批发企业:
1、潮州市万丰隆发展有限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2、潮州市满家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四)猪肉批发企业:
1、潮州市嘉泰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2、潮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向湘桥区物价局备案。
(五)经营成品粮、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蛋、牛奶的超市、连锁企业:
1、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2、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3、潮州市新强连锁贸易有限公司,向市物价局备案;
4、潮安县安客隆购物广场,向潮安县物价局备案;
5、饶平县金恒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饶平县物价局备案;
6、饶平县金嘉贸易有限公司金嘉超市,向饶平县物价局备案。
六、在我市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列入我市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任何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其他组织,均不得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检举、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凡发现任何生产、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投诉。全市统一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
八、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省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我市将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附:潮州市调价备案商品种类目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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