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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物价局文件

潮价〔2008〕14号

 

关于明确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项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8]64号)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明确调价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价格干预起始时间。省通知我市第一批调价备案的企业执行之日为1月24日。请各有关企业按我局《通告》的规定分别向市、县(区)物价局重新上报1月24日当天调价备案商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费用、税金、利润等情况(即填报《调价备案表》上期栏目)。上报时间2月3日前。
二、备案企业短期促销的商品价格,促销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可不列入调价备案;新产品可以不列入调价备案范围。
三、为统一调价备案表的上报口径,规定如下:
(一)同一商品品种不同规格等级的备案商品价格,可确定代表品价格为备案价格,填明产地、品牌。
(二)填报商品的单位:
1、成品粮:批发企业,按吨;零售企业,按最小零售单位
袋(包)或500克;
2、食用植物油:批发企业,按吨;零售企业,按最小零售
单位瓶或升;
3、猪肉:批发企业,按50公斤;零售企业,按500克;
4、方便面:零售企业按最小零售单位件或桶、包;
5、纯牛奶:零售企业按最小零售单位件或盒;
6、鸡蛋:零售企业,按500克;
7、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按瓶(14.5公斤)。
四、企业提交调价备案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报送时间、联系人及电话、手机号码等。企业书面报告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调价备案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对调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必须要求企业补齐。物价部门受理后,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并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告,自受理之日起超过3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视为备案价格无异议,可不用正式行文回复企业。
五、各地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要严格为调价备案企业保守相关的成本资料等商业机密。对企业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价幅度明显偏高而拒不执行相关干预措施的,则可向社会公布其成本。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调价 备案 商品 通知
潮州市物价局
2007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