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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自律倡议书》


一、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守法,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市场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行为。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政府实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擅自涨价。
三、努力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积极组织生产,保障供给,化解成本上涨压力,维护价格稳定。
四、理性对待由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不盲目跟风搭车提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推动价格过快上涨。 
五、行业协会或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经营者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能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超额利润;经营者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机,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短斤缺两、变相加价。
七、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信誉第一、诚实为本”的商业道德,以良好价格行为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希望各会员单位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识大体、顾大局,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为确保社会安定和市场食品价格基本稳定做出贡献。

 

潮州市价格协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