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及经营单位:
为规范药品价格市场,现将省物价局粤价〔2001〕322号、粤价〔2001〕333号、粤价〔2002〕7号、粤价〔2002〕8号文的药品价格表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后如有调整,请各单位及时按《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价格执行或及时和市物价局联系。
在本市辖区销售外省生产的未列入国家定价的药品必须执行省物价局备案价格。属于采购招标的药品必须按药品采购招标有关规定作价。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单位和经营单位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2.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3.吡嗪酰胺等23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4.19种抗感染类单独定价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5.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