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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潮州市价格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aoZhou PR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ZP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研究,开展市场价格协调,提供价格服务,由全市物价工作者、价格理论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展价格业务活动,为发展潮州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潮州市物价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潮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价格理论、价格工作及相关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市场价格,解决企业间、行业间的价格矛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三)、协助物价主管部门开展价格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和调价方案的论证以及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提供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
(五)、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物价管理干部和价格收费工作人员;
(六)、其他价格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市直、各县、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的研究或对价格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理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理事会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开办资金3万元由潮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资投入;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捐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调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须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在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 月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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