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展览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和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市、县博物馆门票价格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堂)、展览馆门票价格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应逐步免费向居民开放。公益性的免费城市公园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纯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与游乐场所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定价后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区及市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县的游览参观点由县物价部门确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时,应由申请调价的单位先征求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再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如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对旅游团体逐步推行“一票通”联票价格,将我市现有的各旅游景点划分为若干条旅游线路,每条线路由几个旅游景点组成,实行“一票通”联票价格,“一票通”联票价格由市旅游部门拟定后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九条 带有保护性开放的重点文物古迹及宗教活动场所,公益性城市公园内纯商业投资建设并由游览者自愿选择游览的人造景观、娱乐科普场所、专题表演、大型展览等游览项目可以申请单独设置门票。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优惠门票:
(一)设置月(季、年)度门票;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的游览参观点)对1.4米以下儿童、60岁以上老人实行减半优惠票价。对1.1米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
(三)具有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应对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实行减半优惠票价;对学生参加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市西湖公园、慧如公园对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免费开放;
(四)游览参观点应对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优惠票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五)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六)提倡更多的城市公益性休闲公园免费供市民晨运和晚运。市区的西湖公园、慧如公园免费开放时间为:上午5时30分至8时,下午18时至19时。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调整门票价格,应提前向社会公布;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和月(季、年)票必须一并公布,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以及与游览景点相配套的旅游服务项目和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各游览景点停车场收取的车辆保管费,应报物价部门审批,没有投资游览景点停车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 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游览参观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潮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