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工商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须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
(一)价签价目齐全。标价签或价目表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三)字迹清晰。
(四)货签对位。
(五)标示醒目。
(六)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标价签或价目表。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三、各集贸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辖内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组织落实。
四、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经营服务性单位应当分别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公布标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
五、办学单位须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标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六、各类医疗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和住院病区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主要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主要药品价格,并推行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在收费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以方便群众查询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市直和湘桥区、枫溪区的经营、服务和收费单位,使用的商品标价和价目表统一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并加盖监制章;
特种行业如旅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美容美发业等使用的价目表、价格薄(卡)可由企业或其经营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设计,并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核准并监制;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除应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外,还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加挂标价签明码标价。
八、各县使用的标价签,由县物价检查监制,格式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案。
九、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有如下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和;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的;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各主管单位要充分重视明码标价工作,经常组织属下单位进行明码标价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各级物价、工商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在辖区内组织明码标价大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