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市直各医药生产销售单位、县(区)物价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3]130号)的规定,为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从4月27日起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饮片、卫生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
二、实行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对列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二)对列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23种中药材实行差率管理,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购批差率控制在15%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0%以内。具体品种为:贯众、银花、藿香、黄芪、甘草、苍术、防风、白术、沙参、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莲、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三)对下列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品种和限价如下:
1、医用口罩:
12层纱布口罩 :3元/个
16层纱布口罩: 4元/个
一次性口罩: 0.8元/个
活性炭口罩 : 10元/个
2、体温计:
水银体温计: 3元/支
电子体温计(上海产):50元/支
3、消毒水:
过氧乙酸溶液(A+B): 500g×2瓶 20元
强力消毒净 : 500g瓶 12元
4、医用酒精 : 250ml瓶 6元
三、市直各医药生产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品种和规格,严格执行规定的利润率、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最高限价,不得突破。
四、各县(区)物价部门要立即通知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检查。
五、各医疗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