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采取干预措施调控部分“非典”医药及相关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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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6
为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物价局即将采取干预措施,调控市场价格,确保社会稳定。
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物价局决定从4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部分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包括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饮片、卫生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实行价格干预的方式分三种:
一是对列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二是对销售列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23种中药材实行差率管理,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购批差率控制在15%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0%以内。具体品种为:贯众、银花、藿香、黄芪、甘草、苍术、防风、白术、沙参、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三是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品种和限价是:医用口罩(12层纱布)3元/个 ,医用口罩(16层纱布)4元/个,医用口罩(一次性)0.8元/个,医用口罩
(活性炭)10元/个;水银体温计3元/支,电子体温计(上海产)50元/支;品名为过氧乙酸溶液(A+B)、规格为500g×2瓶的消毒水20元,品名为强力消毒净、规格为500g瓶的消毒水12元;医用酒精6元/250ml瓶。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范围,补充相关的品种和规格,也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销售利润率、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当地的幅度和具体标准,但需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省物价局明确告示省内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购销活动中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二、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有关规定如下: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在当前应对“非典”事件的特定时期,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打击哄抬价格行为,对不法商贩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