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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三年五月一日 粤价[2003]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在防治“非典”期间,一律不准越权审批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各地近期已审批了的与防治 “非典”有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厉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发改电字[2003]23号
各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
最近,内蒙、陕西、河南、湖南、天津、吉林、山西等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强制消毒,并收取消毒费,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负担,利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予转发,请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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