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
潮价〔2003〕41号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潮公用〔2002〕50号)悉,经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抄见表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由原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
二、对市城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按每户每月8立方米以内的用水量免收提高标准部分每立方米0.30元。
三、请你局周密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