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潮价函〔2003〕39号

市红十字会:
报来的《关于申请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拟在全市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粤办发〔1998〕1号文和潮府办〔2003〕21号文的规定,同意你会向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如下:
1、四项救护技术和心肺复苏术的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0元(含培训所需的其他费用),培训时间为16学时。
2、选训内容每项收费15元(含培训所需其它费用),选训内容应根据行业需要而培训,不得强制。
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