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食盐经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均需实行定期或定调价前价格成本监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目前我省公布的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包括教育培养成本、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医疗事故鉴定成本、省定调价目录的部分药品、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成本、城市污水处理成本、食盐生产批发环节成本等项目。
近日,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的部署,我局对潮州市盐业总公司的食盐价格成本进行监审。
本次成本监审属定期监审与定调价前成本监审相结合,其目的是履行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职能,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监审过程中主要的做法:一是印发了《关于开展食盐生产经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开展食盐生产经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就监审形式、范围与内容、时间等作了明确布置;二是派员到省成调队参加全省食盐价格成本监审业务学习,使对食盐行业经营成本、核算、企业财务制度等方面有了更深入了解,同时又与各市交流在监审工作中的信息;三是针对这次定期监审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的实际,改变工作方式,直接到市盐业总公司进行实地监审,在审核过程中,对食盐流通、加工、销售各环节的价格成本构成、核算依据等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疑难问题,及时查阅相关历史资料,以确保食盐价格成本基础数据真实、合理;四是及时向省物价局报送监审报表,按时按质完成我市食盐经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任务。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