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12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市物价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目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合并收取。
收取范围: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居民(村民)户和暂住人员。
收费标准为:居民(村民)每户每月3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每桶(约0.3立方米)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元。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区特困家庭及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可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