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中小学"一费制"
以外收费进行规范
我市中小学全面实施"一费制"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受到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欢迎和肯定。但由于"一费制"是新生事物,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加上部分家长对"一费制"内涵未能清楚了解,认为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就不能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为了进一步明晰"一费制"的内容和界线,消除社会对"一费制"的误解,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收费行为,近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和纠风内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市中小学
"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进行明确。
一、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小学、初中只收书杂费,高中只收学杂费。书杂费和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起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费制"外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建立收支明细帐户。
(一)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按潮价[2002]76号文规定管理。
2、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潮价[2002]76号文规定管理。
3、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4、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
5、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6、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制定。在招标办法出台前,校服价格的管理应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核准。
7、教育部重点课题实验区实验教材费。凡经国家和省同意,列为教育部重点课题研究实验区的,小学和初中需增加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学具,经同级教育、物价部门核准,可按实收取实验教材费。
8、农村小学学前班保教费。经教育部门登记注册举办学前班的农村小学,可向幼儿收取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区)物价部门核准。学前班所收费用,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开支和改善办班条件,添置教具、玩具、幼儿读物等。城镇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
(二)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
可选择性收费,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1、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2、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我市可选择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补课(补习)费。初、高中毕业生,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的节假日自愿参加补课(补习)的,可按每生每课时不高于1.2元收取补课(补习)费。费用用于教师加班补贴及学校水电费开支等。没有参加补课(补习)者不得收费。
2、升大补习生学杂费。已高中毕业未升上大学的学生,如要求参加升大补习的,可收取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学杂费收费标准普通中学的省一级高中在不超过2500元,市一级高中不超过1600元,县(区)一级高中不超过1300元,普通中学不超过1000元以内,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核准。
3、搭食费。学生在校饭堂搭食,可按实收取伙食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搭食管理费、饭卡工本费。
三、所有中小学都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兴趣班、特色班,也不得向学生收取证册费、饮水费、空调费等费用。
四、各县、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免收标准与"一费制"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严禁向免收学生收取差额。
五、各地要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确保教育的经费投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投入水平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并力争有所增加"的规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通知还要求全市各学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有关收费要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全市各县、区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一费制"及"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及时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潮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