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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物价局
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程序

委托程序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序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估价程序
一、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二、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三、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内作出。
四、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认证中心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估价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委托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或重新估价。
六、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湘桥区物价局(联系电话:220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