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为何要开听证会?


一、政策依据。1、《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必性、可行性。"
2、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要求小学、初中的书杂费具体执行标准,先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高中的学杂费,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归纳以上规定,中小学收费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价格,制定和调整这一价格必须召开听证会,举办"一费制"听证会,是保障公民对教育收费的知情权,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

"一费制"听证的内容


按省物价局粤价[2002]221号文的规定,涉及到教育收费项目的有书杂费、学杂费、住宿费,以及文中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即粤价[2000]231号文的体检费、校服、择校费等。本次听证会,省要求不是所有的收费项目都列入听证,只要求听证书杂费和学杂费两个项目。我市此次听证的项目也列为书杂费和学杂费。由于我市的中小学校分为省一级、市一级、县(区)一级、普通学校等类型,按省的规定,各类别的学校收费标准又有不同,我们听证的原则是选择较具代表性的学校类别,因此,市教育局提出小学、初中选择普通学校,高中选择市一级学校,通过听证,吸取听证代表有共性的意见、看法,再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因此,要求听证代表围绕听证的项目认真做好听证会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