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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概况
中小学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面较广、政策法规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它关系到教育单位和千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广大群众对教育的理解和支持。80年代末,国家开始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小学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即谁办学,谁管理,谁负责筹措教育经费的新办学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在保证教育投入每年有所增加的同时,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体制改革后,财政又实行"分灶吃饭"层层包干的分配体制。许多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一时难以拿出大多的资金投入教育。教育经费出现了短缺,由此引发了大范围的学校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针对中小学收费乱的现象,90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府[90]60号),首次明确了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和减免范围。规定全省中小学收费分为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两大项。应收费包括学费、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借读生借读费。小学、初中属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只允许收杂费。高中(含职业高中)收学费和杂费。无聘用民办教师的不得收取民办教师统筹费。非借读生不得收借读费。代收代管费包括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厨工费、班会费、体检费、学生证手册费。代收代管费按实际发生项目核收,未发生则不得收费。中小学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市(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标准的管理原则。全省各地根据上述规定,对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原来杂乱无序的中小学收费管理,逐步走上了较为规范的轨道。
1994年,我省制定了《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把全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收费项目等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实现了教育收费管理的法制化。近年来,我省的中小学收费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也列入了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2000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出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城市小学、初中代收费项目增加体检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批准。今年全省中小学收费又有新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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