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物价局
机关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无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物价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各方面对加强物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加强机关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物价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将我们先后制订并通过实践不断修订完善后的《潮州市物价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汇编》予以公布实施。
“制度汇编”收集了各种规章制度27篇,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机关效能规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三大部分。“制度汇编”的制订实施,目的在于进一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机关管理制度,使机关工作走向民主监督,走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本“制度汇编”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停止,以本“制度汇编”为准。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目 录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潮州市物价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潮州市物价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的规定
3、潮州市物价局党支部关于建立若干党内监督制度 的意见
4、潮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若干规定
5、潮州市物价局干部诫勉制度
6、潮州市物价局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7、潮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8、潮州市物价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纪律规定
9、潮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潮州市物价局行风监督员工作范围


二、机关效能规定


11、潮州市物价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规定
12、潮州市物价局价格工作办事程序
13、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14、潮州市物价工作社会承诺制度
15、潮州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16、潮州市物价局局长工作制度
17、潮州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
18、潮州市物价局公文处理有关程序
19、潮州市物价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20、潮州市物价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1、潮州市物价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2、潮州市物价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3、潮州市物价局小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24、潮州市物价局档案管理、保密暂行规定
25、潮州市物价局电脑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6、潮州市物价局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27、潮州市物价局老干部活动室守则

二OO四年九月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 保证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为了协调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指导责任分解;
(三)负责掌握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指导考核和协调需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研究指导解决责任制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对全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科)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公务员守则,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领导干部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分块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在抓分管科室工作的同时,重视抓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监督检查分管科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指导、帮助分管科室研究解决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负责对分管科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五)协助和指导对分管科室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由党组领导成员任正副组长; 成员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的部署,开展对科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 向局党组报告综合考核意见;
(三) 根据市委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责任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科室与检查考核干部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一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评先评奖和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主要领导的评优资格:
(一)科室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
(二)科室领导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挥霍、奢侈、铺张等原因造成重大浪费,影响恶劣的,对其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六)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问题,不支持、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反而袒护、甚至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阻挠办案,对其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一般由责任考核小组在考核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追究领导人的责任;重大问题,由局党组研究提出原则意见,交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领导班子正职要比其他领导成员重;分管领导成员要比不分管领导成员重。在决策上对错误决策持反对意见,并有证据证明的,不予追究责任。
(二)局科室的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所在科室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科室领导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科室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科室领导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局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或局长负重要领导责任; 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班子的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依据所负责任大小,过错情节轻重,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或者其他荣誉;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分管责任范围内发现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查处的,可按照有关条款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不支持,不配合或者阻挠查处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位期间发生第十条所列问题,调动后才发现的仍要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列‘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相关条规及中纪委的解释为标准。
第十七条 局领导干部每年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向组织和干部职工报告。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市纪委“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订好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将责任分解到个人,并以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一、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指示,结合物价部门实际,研制出阶段性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提出从源头上治理的措施和方法,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纪政纪条规,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警示教育,努力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
(四)督促指导各科室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五)建议和完善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坚决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推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组织查办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七)积极配合市党风廉政办和市直纪工委,抓好各项“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工作。
(八)组织上报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党组书记 局长 陈秋葵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研究和制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保廉措施,做到与经济工作统一部署。
(三)带头执行上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江泽民同志的“三管好”,切实履行领导干部职责,不允许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
(四)定期听取办公室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监督和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和目标责任的落实。
(六)查办市纪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批办的群众举报的信件及违法违纪案件。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蔡梓宏
(一)按照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裕端
(一)按照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林旭亮
(一)按照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潮州市物价局党支部
关于建立若干党内监督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订下列四项制度。
一、述职述廉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规定范围内每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要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一起进行,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并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营造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和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述职述廉要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联系本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效能建设、执行制度、政务公开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的安排,一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改进工作、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
(四)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并请其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五)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七)局班子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出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信访处理制度
(一)局党组要通过来信来访制度,加强对班子成员及本局科级(含科级)以上干部的监督,及时研究处理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二)凡接到有关检举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以及党员检举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来电、来信、来函,局党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名检举的,应当视处理情况及时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四、谈话和诫勉制度
(一)谈话和诫勉对象是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局机关科级以上干部)。
(二)党员有以下情形时应实行谈话或诫勉:
1、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2、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但够不上立案检查的;
3、群众有反映需要提醒注意的;
4、有其他问题需要提醒的。
(三)谈话和诫勉由局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具体协调安排、谈话或诫勉人员对谈话或诫勉对象进行谈话。
(四)谈话和诫勉要做纪录,谈话纪录要有诫勉谈话对象的核实签字,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一并由局党组织保存或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但不装入本人档案。
(五)要保护举报人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及所提供的材料,不准向关系人员泄露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以及举报人和举报材料。
(六)谈话诫勉后,对确有问题的谈话对象要继续加强教育管理,以巩固谈话诫勉的成效。
上述四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廉洁、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以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安排,严格执行会议费用标准和预算,不准大吃大喝,杜绝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
第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局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
第三条 加强对公用电脑、照像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据为己有或占用不还。
第四条 坚持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中严禁索要、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和有关房改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严格遵守人事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用作风好的人。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干 部 诫 勉 制 度

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本局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内监督的实效,依照《潮州市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特订本制度。
一、诫勉范围
本局的现职干部。
二、诫勉内容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予以诫勉:
1、政治态度不端正,对局的决议、决定、制度消极抵触,或执行不力的;
2、事业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或工作效率低、质量差的;
3、作风漂浮,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或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
4、闹不团结,搞内耗而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群众威信低,在干部年终考核中不称职的;
7、其它问题需诫勉的。
三、实施办法
1、诫勉对象一经确定,即由诫勉领导小组发出《诫勉通知书》一式三份,送达诫勉对象本人。与此同时,组织要进行谈话。谈话应指出其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诫勉实施后,应填写《诫勉对象登记表》备查。
2、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对象登记表》后一个月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局报送整改意见。
3、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整改情况汇报,对整改及时、效果好的,解除诫勉;对整改不力的,延长诫勉期或作出组织处理。
四、组织领导
局成立诫勉领导小组。诫勉小组每年于2月底和8月底专门召开会议,分析本局干部队伍状况,提出诫勉对象,研究对期满诫勉对象的处理意见。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学 习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订学习计划:每年的年初,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制订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学习。
二、坚持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每月要集中进行一次专题学习,并针对局内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的学习。
三、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以及现代化知识和科技知识。
四、学习的方法: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每位成员要自觉挤时间自学,并围绕每阶段学习内容,各自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做好准备,在集中学习中积极讨论发言。
五、要端正学风,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紧密结合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联系实际学习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学习中心组成员要自觉撰写学习心得,每年每人要写1-2篇以上的体会文章, 并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一、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守纪律,辨是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以原则作交易。
二、要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不失职、渎职。
三、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四、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搞卡、要、拿。
五、要廉洁奉公,清正廉明;不贪污、受贿、索贿。
六、要精通业务、严谨认真;不敷衍塞职。
七、要深入实际,提高效率;不浮夸、拖拉、互相推诿。
八、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讲排场,铺张浪费。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勤政廉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凭主观臆断或偏听偏信;
(二)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三)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擅自决策;
(四)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与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
(六)参与或从事与物价干部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要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有关单位泄露属于保密范围的价格信息;
(二)向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传播案件处理的情况;
(三)忽视案件和有关材料的保管,造成遗失或泄密。
第四条 各科、室、所要加强对外出人员执行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或违纪问题,要及时教育并报告分管的领导。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疏于管理而出现下属严重违纪违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实行。

潮州市价格行政执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促使我市物价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执法过错,是指物价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价格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潮州市范围内的市及县
(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人员。
第四条 物价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价格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
(二)为包庇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三)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审核人、批准人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四)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七)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法定罚没收据的;
(八)不如实检查,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九)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按规定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 对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延期晋级;
(六)调离物价检查工作岗位;
(七)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条款,可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 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赔偿责任。
第八条 设立潮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局办公室主任、各县 (区)分管局长、检查所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潮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第九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查明情况,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对过错责任人下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行风监督员工作范围

一、监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督促有 关的收费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严格执行政府 制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密切注意商品、服务市场价格情况,发现异常 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关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 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会关注的价格、收费 热点问题。
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社会调研工作,客观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物价部门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 性和透明度。
四、配合和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社会宣传工作,促进价格政务公开。
五、监督物价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的情况;监督物价部门依法行政,提高 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效能。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规定



为充分发挥本局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增 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对本局的内设机 构责任制作如下安排: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 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 卫、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直属(属下)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属下)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计生等工作;承担局退(离)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属下)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工、青、妇等工作。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年度价格调整改革计划;组织全市价格政策调查研究;草拟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价格管理科
管理列名管理的工业、农产品价格,实施对指导 性商品价格的管理;研究拟订各类产品以及房地产、 无形资产价格管理原则和方法;负责市级副食品价格 调节基金的征收、运作、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 运作和监督;负责居民住宅区综合服务管理收费的审 核管理,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价格争议;负责价格预 测、预警、监控;管理水、电价格;完成领导交办的 其他事项。
(三)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拟订有 关收费的管理办法;核发市直及省驻潮行政事业性收 费单位《收费许可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综 合年审工作;拟定、审核、管理列名管理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和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审核和上报路桥、隧 道车辆通行(含过渡)收费项目和标准;协调、处理有关上述收费的争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物价监督检查科(加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牌子)
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成本调查队(加挂市价格监测中心牌子)
负责本地区主要农副产品、教育成本的调查、汇总、分析和其他相关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配合和协助业务科对列入成本监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制定价格前期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和分析;向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情况;发布价格监测资料和价格信息,为市场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和投资提供依据;负责价格信息刊物的发行工作。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价格工作办事程序

一、价格(收费)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本局主办业务科室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和管 理职能受理承办。
(三)由主办业务科室派员进行市场供求和价格 (收费)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形 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收费)方案。
(五)提交局领导审批或局长办公室会议集体审 议。
(六)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 务价格时,按《政府价格秩序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组 织听证。
(七)对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提交市政府审核 批准。
(八)发出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公布。
二、《收费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收费单位)凭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收费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本局主办业务科室申领《收费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并报送《收费申请表》。
(三)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申请表》需经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四)主办业务科室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价格备案程序
(一)申报人凭有效文件材料到本局价格科申领 《价格备案表》。
(二)申报人按规定填写并报送《价格备案表》。
(三)价格科根据有关政策对备案价格进行审查。
(四)价格科签署备案意见并通知保送单位。
四、监督检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市物价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予以立案。
(二)调查:由承办人(二人以上)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定案处理:按案件审理权限,经集体审议批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发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四)执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五)结案: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
(六)备案:查处非法所得金额在规定上报范围内的,上报备案。


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本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四、对属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五、对属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六、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处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量详细的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要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失职论处。
八、本制度由局效能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潮州市物价工作社会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及 时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物价工作,潮州市 物价局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有调定价(费)申报件,自收到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办事项。如遇重大和复杂价格(收费)调整,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主办科室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对不得调定价(费)的,由主管科室向申报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申办有关证照,凡手续齐备的,应在五个 工作日内办妥。
三、由本局查办的价格(收费)投诉举报件,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而延长办理期限的,最多不超过二个月。投诉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在结案后十天内将查办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对外单位来本局联系业务的人员,以及来访群众要以礼相待,热情服务。
五、本局工作人员上班时,一率佩带上岗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投诉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投诉举报的办结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人、来电、来信向我局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价格投诉举报受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对领导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承办;
(四)负责收集价格投诉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向投诉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做好投诉举报的统计和通报工作,建立并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档案。
第五条 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应立即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天(或次日)送交所长阅批。
(三)移送。将投诉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业务部门或各县(区)物价检查所查办。
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件,应在三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督办。价格投诉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对不按规定办理和逾期不予办理的,中心有权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或有关人员作出解释。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就调查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或复函;投诉举报者要求答复或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查办结束后(或结案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举报者。
(六)存档。投诉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中心整理归档。
第六条 价格投诉举报件的承办实行分工协作。采取由中心直接承办,移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各县(区)物价检查所承办,或由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各县(区)物价检查所配合中心承办等做法,实行分工协作,提高投诉举报件的办结率。
第七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投诉“热点”或举报典型案例,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并通过简报形式报道投诉举报件的查办情况。
第八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受理和承办投诉举报件,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填报投诉举报统计报表,及时反映中心受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和各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结率。
第十一条 对价格投诉举报的来信来电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认真登记,及时查办,并耐心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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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工 作 制 度

为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 班子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特制订如 下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局长会议,回顾、总结、交流 上月的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本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 点。
二、按照市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的安排, 一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进行自查自纠。
三、属于下列事项的,需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
(一)全年的工作计划,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措 施;
(二)局的人事变动和干部任免;
(三)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审理;
(四)涉及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收费的调整,须召开局长会议讨论研究。
(五)其它须召开局长会议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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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工作,依法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成立市物价局案审会。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列席案件审理会议:
(一)负责本案件的分局副局长,检查组组长和主要承办人及记录员;
(二)与本案件有关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案审会主任认为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范围:
(一)查处的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查处政府部门的价格违法案件;
(三)涉及查处同级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
(四)案审会主任认为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
(六)对市级物价局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需要复议的案件;
(七)适用听证程序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 案审会工作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第六条 案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的成员出席。
第七条 案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办案的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第八条 案审会工作程序。
(一)属案审会审理范围内的价格违法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提交案审会审理,并在案审会召开前五天,向案审会成员及应列席的有关人员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及分管局长的初审意见;
3、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或复议申请书。
(二)由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介绍案情和提出初审意见,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
最后,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由案审会主任进行裁定。
(三)由案审会办公室根据案审会决定,草拟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经局办公室主任校核后,由案审会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案审会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造册登记保存,案审会讨论情况,不得向被查处人(单位)泄露,对案审会的决定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
第十条 案审会日常工作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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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文 处 理 有 关 程 序

一、总 则
(一)为使我局机关公文运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公文运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公文运作是指公文的收文、发文、审核、编号、签发、承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运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四)公文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发 文 办 理
(一)发文程序。
由承办科室指定经办人拟稿,报送办公室主任核稿后,送分管领导审定,并由办公室安排打印、编发文号、办理发文,承办科室校对人签名等有关事宜。
(二)公文草拟。
1、全局性、综合性公文草拟由办公室负责;专项业务公文草拟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涉及到多个业务科室的公文草拟由指定的科室负责主办,其他科室会办。
2、拟稿人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根据文稿内容和行文关系,准确使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应符合规范。
3、公文草拟应使用规范稿纸,文稿首页必须使用统一印发的办文页面,并按要求将各项栏目填写准确、清楚。
(三)公文审核。
各科室草拟的文稿,由本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文字和格式进行审阅,涉及到其它科室职能的必须进行会签,由科室负责人送有关科室负责人会稿,然后送办公室主任对行文的必要性以及内容、文字、格式、种类等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办公室退还拟稿科室按要求重新拟稿。
因有关业务须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的,由有关业务科室起草文稿后,经局领导签发,由主办科室负责送签。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送承办科室提出会签意见,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及文稿退回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局领导签发。
(四)公文审批和签发。
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和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各科室一律不得将文稿直接送局领导签发(领导直接交办的除外)。
1、下列文稿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1)上报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2)颁发重大行政措施和规章的文件;
(3)分管副局长认为需要局长签发的文件。
2、下列文稿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发:
(1)转发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
(2)与本市有关局的联合发文;
(3)向各县、区物价部门布置工作任务的发文;
(4)其他需要副局长审批签发的发文。
(五)公文校印。
1、公文校对由经办科室负责。已签发的公文文稿,办公室收发员登记、编号后,由经办科室打印;经办科室要认真校对标题、内容、标点符号及附件等,确保准确无误后校对人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回办公室。
2、公文复核由办公室负责。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在正式印制前,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一般发文的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时效性的、重要的发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属急件的,随到随办。复核后,办公室主任签上意见。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3、公文缮印要坚持“五查”:一查签批手续;二查时限要求;三查格式、用纸和印刷份数;四查文头、文号、落款、页数;五查文稿是否清晰、美观。
(六)公文封发。
1、公文发送的对象和数量应相对固定,并在送办公室审核前由经办科室提出并注明。一般情况下,下行文只发到下一级物价局。因情况特殊,需要扩大发送范围的,经办科室应事先提出理由,由办公室主任审定。
2、公文装封由经办科室负责,送办公室收发员邮寄。
3、封发公文要做到“四查”:一查办文手续是否合乎规定;二查是否按发送单位装发;三查附件是否齐全;四查文件是否错页、漏页。
(七)上网。
1、除有专线电话的科室外,各科室不得上网。因业务工作需要可到局电脑室上网查阅所需信息或按省局要求在网上传送资料、报表等。
2、电脑室应及时查阅本局的电子邮箱,并做好下载文件、资料等工作。
(八)注意事项。
1、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越级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发本系统的下行文,主送机关应相对固定。
3、请示、报告应分开行文。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请示、报告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4、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科室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且只注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6、成文时间是公文生效的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的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7、公文的草拟、修改和签批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打印。


三、收 文 办 理

(一)收文登记。
办公室收发员负责签收公文、信件,并拆封、分类、登记;对一般的业务性较强的函件、资料,可按内容直接转给对口业务科室。
(二)拟办。
1、收发员将来文按性质分“特急”、“急件”和“平件”三类编号,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办公室主任的拟办意见要准确、恰当、简要。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公文,拟办意见中应明确主办科室;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3、交(会)办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局领导签阅后送有关科室办理。
(三)呈批。
1、需要局领导审批或阅知及由有关科室传阅的公文,由收发员按拟办意见及时呈送。
2、局下属各单位、下级物价局的请示、报告由收发员编号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局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承办。
3、有关单位的函件或请示,由收发员编号、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局领导批示,由有关科室承办。
4、有关举报、投诉信件,由收发员编号、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局分管领导批示,由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承办。
(四)承办。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退回办公室,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局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原因。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会同有关科室协商办理,并将汇总后的意见退回办公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供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公文办完后,承办科室应按有关规定将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退回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公文借阅。
1、各科室收到阅知文件及向收发员借阅的普通文件资料应在3天内阅毕并退还收发员;特急件、急件应在送文当日退回收发员。
2、密级文件由办公室按领导批示,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阅读,不能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及带出单位;密件不得复印;借阅密级文件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当天归还。
3、借阅公文、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公 文 归 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公文原稿、正文和有关材料保存,由档案人员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二)公文立卷要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及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不仅要保证内容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局的工作情况,而且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三)分类组卷要准确,每份文件正件、印刷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文电等组合在一起,卷内目录应打印。
(四)每卷文件材料要整理整齐,页号准确,无破损,无金属物,无切掉字迹,无重伤文件,并能留足装订线(左边留2公分)。草拟、修改、签发公文时,不得在装订线以外书写。
(五)每个案卷均要有简明扼要的标题,并注明保管期限。
(六)没有存档价值和查存必要的公文,需经档案管理人员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和专人监督。 五、附 则

(一)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局下属单位和县、区物价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机 关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考勤管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到达的,以迟到论处。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无故缺勤论处。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的, 扣发当月生活补助300元;年累计三个月扣发生活补助的, 取消当年年终奖金;月无故缺勤三天以上的,当月只发给基本工资。
  三、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因私事或因病确须请假的人员,属于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应向所在的科长(主任)请假,半天的由科长(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由分管的副局长审批。科长(主任)须请假的,应向分管的副局长报告,并由主管副局长报告局长同意。
  四、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五、对屡次迟到、早退的,经教育无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处理。
  六、在上班时间内,科员、办事员要外出办事的,须向科长(主任)报告,科长(主任)外出,须向分管的副局长报告。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下列规定的事项,使用印章应由经办人员签名、登记,以备检查。
一、各科、室、所承办的各类文(函)件、通知,应由分管局长签发,并使用印章的;
二、报送有关资料、报表须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上报,须用印章的;
三、财务所涉及的支票、转帐、报表须使用印章,包括法人印章的,应由局长同意,方可使用印章;
四、其它须由局出具印章证明的,须经分管局长同意;
五、各科、室、所的印章使用应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潮 州 市 物 价 局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局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根据《会计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对财务管理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收费、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收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提高标准收费,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资金。
(三)局一切收取的资金,由局财务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准擅自收费,私设小钱柜,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二、票据管理制度
(一)各种收费票据由局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申领、缴销、复核等登记管理制度。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其他内部收费、代收等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专用收据。
(四)各科室不准擅自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
三、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有关规定:
1、凡出差的工作人员一律须经局领导同意,其伙食费补助,不分途中或住勤,按财政规定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不包括本市境内),广州30元,特殊地区40元(指深圳、珠海、厦门、海南省);本市境内(不含湘桥、枫溪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
2、出差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费的,不得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3、外出办理业务一律不准住高级、豪华宾馆,住宿标准为:一般每天房价控制在150元以内,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再报销其他开支。
4、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应按规定乘坐火车或汽车,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的,应请示分管的副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一律按乘坐汽车或火车标准报销。
(二)医药费有关规定:
1、医药费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本局工作人员生病或住院由办公室、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额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确定。
(三)接待费用有关规定:
1、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大方,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制度。各科室对外来客人的接待须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和接待标准。
2、坚决执行省纪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单独列项,严格控制接待开支。
3、不准用公款向客人赠送礼品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有关规定。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各种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各科室需配置办公用品以及按业务要求,需购置有关证照、配套用品、表格等,须先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统一安排购置和印制。
(三)借用公款审批手续:凡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开会、业务或接待等需要,须预先向财务借款的,必须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借款人应在公务完成后五天内自觉到局财务办理报销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局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应秉公理财,为全局聚好财,管好财,用好财。局全体工作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级及财政部门对财务收支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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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三十五、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本局全部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办公室应配备财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局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交付使用、造册登记、定期盘存、维护修理、调进调出和报损报废的报批等管理工作。
四、局财务负责对固定资产登记总帐和按分类登记明细帐。当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对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理等进行核算和监督,协助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五、各科、室的科长(主任)为所在科、室财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各自科室在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设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盘点、建议维修和报废等。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退回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本局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七、本局固定资产的配备、购置、调拨、使用等,必须由局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未经局领导和办公室许可,各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和变更。
八、本局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全面清查盘点一次,清查小组由分管领导、财务、财产管理人员和各科室代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清查盘点主要采用“帐卡核对,帐卡和实物核对”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九、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损失,应责成当事人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赔偿或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
十、财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有关事项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监交,交接清楚,方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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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公车私用行为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局机关小汽车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需要,特对小汽车使用管理问题制订本制度。
一、局的小汽车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调度、公务用车派遣登记、节假日出车审批以及私事用车交费的管理原则。
二、小汽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需用车的,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登记后,分先后慢急统一安排。
三、非专职司机的,在使用小汽车之后,应将汽车锁匙交由办公室保管。
四、节假日期间,因公事需使用小汽车的,需经分管的局长审批。
五、司机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提高车辆完好率,确保行车安全。
六、车辆需进行大修或更换零件时,由司机报办公室备案后,再进行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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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档案的管理,使档案有效地为物价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和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局设立档案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一位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全局都要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经常性工作来抓。各科室要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的资料搜集、立卷归档及日常管理工作;要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并负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严格遵守《档案法》,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使用。
第四条 案卷的建立。局综合档案室、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新组成的案卷要根据内容、保存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暂存四大类。
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局的所有档案由局档案室负责保管,专业档案由相关科室保管1年后,于每年的7月底前移交局档案室,永久、长期案卷在我局保存满10年后交市档案局。短期、暂存及有关专业案卷由局档案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 档案的存放。档案一律用专用铁柜存放。档案室要有铁门、铁窗和防火、防潮、防盗等设备。
第七条 档案的使用。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细致,将档案管好,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要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 密件的管理。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印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复印密件。
第十条 密件在保密期限内的收文、传阅、借阅、保管由局档案室、兼职保密员负责。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密件使用达到期限后,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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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本局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保证电脑设备能安全、快捷、准确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局安排在各科室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进行登记造册,并由所在科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未经办公室同意及分管局长批准,不得自行调换、拆卸、处理电脑及附属设备;设备的增配、更新、维修和报废都要有记录。
第四条 电脑、打印机所需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配给。各科室领用有关用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领手续。
第五条 各科室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相对固定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检查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软件装入机器运行,防止染上“病毒”,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及主管领导,以便组织排除,防止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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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给机关工作人 员提供一个文明清静、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根据华信大厦物业管理小组制定的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办公环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办公秩序管理小组,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小组。
其主要责任:
1、对本局办公场所的统一管理;
2、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卫生工作;
3、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三条 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各科室人员下班时要自觉把文件、资料锁入文件柜内,关好门窗,关闭室内总电闸;夏季应关闭空调机;私人贵重物品勿存放在办公室内;有关人员最后一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全面检查水阀、供电开关,锁上拉闸门、消防门;大厅照明只保留节能灯、人体感应开关。
第四条 办公室应经常检查门、锁、窗和供水、电器设施、灭火器材等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五条 搞好环境卫生,不要在科室内及通道、走廊堆放杂物,保持通道、走廊畅通;各科室每天要进行一次清扫,垃圾、纸碎、废物要存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六条 使用卫生间要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将杂物、茶渣丢弃在卫生用具内,防止下水道堵塞。
第七条 各科室人员要按照办公室安排的值班轮值表,遵守值班规定及有关要求;轮值人员临时变动要报告办公室。
第八条 各科室需使用会议室时应将时间、参会人数事先报告办公室,以便于协调;使用有关的电器设备要按操作程序,离开会议室时要关闭电源总开关;要保护好会议室的物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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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干 部 活 动 室 守 则

第一条 为给老干部提供一个文明清静、安全舒适的活动场所,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属我局离、退休和离岗退养干部职工都欢迎参加老干部活动室的活动。
第三条 老干部活动室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活动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2:30—5:00。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每月8日上午(九时)为集中学习时间(遇双休日则顺延)。
第五条 要按操作程序使用文体器材、电器设备,发现有关器材、电器设备损坏或异常,要停止使用,及时维修,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做好防盗、防火工作。离开活动室时,要关闭室内电源总开关,关好门窗,确保安全。